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股东
认缴义务加速到期。
若无法完成认缴,需区分公司类型。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担责,未完成认缴,
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
出资范围担
补充赔偿责任。
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担责,未完成认缴也可能担相应责任。
4.股东应评估财务,能补足就尽快补足;
无力补足有担责风险,建议与公司和债权人协商,必要时咨询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许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这两家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小朱、小胡
认缴出资未完成,小许认购股份的资金也未缴足。公司债权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担责,小朱、小胡、小许对自身责任范围及是否应担责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时股东认缴义务加速到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朱、小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债权人可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小许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未完成认缴也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若小朱、小胡、小许无力补足资金,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列入失信名单。他们应尽快评估财务状况,及时与公司及债权人沟通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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