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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约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10.2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1.婚内财产分割约定的主体,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且双方自愿,没有欺诈胁迫情况。
2.约定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不能为逃债分割财产
3.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范围、归属等,减少纠纷
4.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除非第三人知晓,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系夫妻。小何因在外欠下债务,为逃避偿还,与小丽商议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归小丽所有。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但内容未明确财产范围。后债权人小胡找上门要求小何偿还债务,小何以财产已分割为由拒绝。小胡认为该分割协议是为逃避债务,不认可其效力,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主体虽为夫妻双方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签订协议以逃避债务,意思表示并非真实,违反了婚内财产分割约定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
2、协议内容未明确财产范围,不符合财产约定应明确具体的要求。并且该协议签订目的是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小胡的合法权益,仅对小何和小丽有形式上的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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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两种情形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更多>>
  • 一般来说,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1、一方的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更多>>
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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