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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5.10.1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不生效力,理由如下:
转让合同无效时,若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合同自始无效,转让也无效。
未通知债务人,按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则对债务人不生效。
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已消灭,债权本身不存在或因清偿、抵销等消灭,转让无法生效。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转让违反相关强制规定,同样不生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小朱将对小李的债权转让给小许。小李却以转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向小许履行债务。原来,小朱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该债权已因小李清偿而消灭的事实,小许认为自己并不知情,合同应有效。同时,小朱也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小李。

案情分析:

1、此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转让合同存在欺诈情形,小朱故意隐瞒债权已消灭的事实,损害了小许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合同自始无效,所以该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也无效。
2、小朱未通知债务人小李,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所转让的债权已因清偿消灭,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已消灭时,债权转让自然无法发生效力。所以综合来看,此次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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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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