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的薪酬等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这些钱购置的房产,通常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夫妻双方能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将某处房产单独划归一方所有,那就得按照协议来处理。
婚后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通常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可视为双方对该财产享有平等产权,相应的贷款部分和房产增值收益也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相关条款,如果夫妻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某套房产只归一方所有,那就按协议处理分配。
当夫妻一方单独借款,并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或共同经营,也未经另一方同意时,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不过,如果这笔借款难以证明是用于个人用途,比如用于家庭日常开支,那么在离婚时,这笔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都需要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的借款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经济活动,或者对夫妻共同生活有显著改善,那么通常可以视为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这些借款用途与夫妻生活紧密相关,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但如果借款是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违法行为,或者与家庭生活无关,那么就不能视为共同财产。因此,在判断夫妻一方的借款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时,需要综合考虑借款用途、夫妻生活情况等因素。
婚前个人财产,包括薪资、商业收益、知识产权剔除部分、继承或赠予财产、资本增值等,无论是否婚后取得所有权,只要在婚前已持有权益,如预购房产已付全款等,其财产权益及其衍生的利息均属个人所有。即使财产形态婚后变化,如储蓄转化为实物资产或股权,只要价值在婚前形成,仍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