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关于检察院在取得保释候审之后的相关程序处理如下所述:首先,在决定批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类似的保释措施之后,该检察院对有关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工作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延误或暂停;其次,当案件顺利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后续处理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相关证据资料并不充足完备,他们将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最后,如若证实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罪行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之,如果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的话,检察院将会把此案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在经过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若此取保候审措施系由公安机关发起,那么,应由其负责解除这一取保候审措施。倘若此措施乃是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实施的,那么在公布决定不予起诉的同时,检察机关将直接宣布解除了这一取保候审措施,并告知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执行工作。
这取决于众多复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面临的具体案件情形、被告人在此期间是否存在违反保障等候审判期限中应遵守的相关条款及行为的情况、以及案件进展过程中是否出现了重大的改变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口服其承诺并严格遵循关于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保障规定,而案件本身也未发生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变化,那么就不存在其在取保候审状态下仍然被批捕的可能性。
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遭遇车祸导致他人不幸离世时,当事人可以尝试申请权利基准保障待审(亦可简称为“取保候审”)流程。只要符合相关法定要求与条件,便有机会得以实现此项取保候审的期待权益。取保候审,既是遵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规范做法,也是在未被正式控罪或服刑期间,变更强制措施的一种合法方式。
针对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相关方必须遵循以下程序解除取保候审手续:首先,检察院需以公开形式正式发布其不予起诉的决定;其次,他们需要将记录有这一决定的书面文件——不起诉决定书,公正地传递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最后,必须及时且有效地解除对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