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
拘留人员后,一般应在三日内提请
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若是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
批捕时间可延至30日。
2.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需在七日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3.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认为
被拘留人员需
逮捕,应在14日内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3日。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在拘留小朱后的第三天,认为有必要提请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便向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批准逮捕书。然而,小朱
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应再等几天,等收集更充分
证据后再提请。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六天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小朱家属对此决定也存在异议,认为时间过短,检察院未充分审查。
案情分析:1、依据《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第三天提请符合法律规定。
2、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中检察院在第六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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