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在公交事故中,乘客有权向运营方索赔,运营方对运输途中的旅客伤害负有赔偿责任。但若伤害源于乘客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运营方需举证免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包括在道路上竞速行驶且情节严重或在酒驾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造成自身伤害的情况。即使驾驶者受伤,也不影响其犯罪性质。若行为违反多项法规,适用更严厉的处罚。同时,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如对事故负有责任,也可能因此罪受罚。
保险合同中常设定理赔期限,逾期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但诉讼时效未超法定标准,理赔仍具法律效力。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交通事故伤者应从伤残鉴定日起算。若一年内未申请理赔且遭拒,将失去法律保障。建议及时寻求理赔或起诉,避免时效过期。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形包括:1.协商解决,因缺乏明确的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证据;2.破坏现场,无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及原因;3.出险后继续行驶导致损害扩大。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赔偿。驾驶员应妥善处理事故,避免上述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保险公司未按时理赔属违约。被保险人可依法主张利息及违约金。请求合理合法,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理赔义务,尽快支付保险金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