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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个人向本公司借款有啥限制

时间:2025.08.1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老板向公司借款需遵守以下限制:
一是履行合法程序。
若章程有规定按章程办,通常要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是借款金额合理。
不能因借款影响公司运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否则其他股东可维权。
三是用途合法合规。
不能用于违法活动,不然公司和相关人员担责。
四是签书面合同。
明确金额、期限、利息等,长期不还或被认定抽逃出资,承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向公司借款。公司部分股东认为小朱未经过股东会同意便借款,且借款金额较大,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同时质疑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此外也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小朱则认为自己作为老板有权决定借款事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老板个人向公司借款需遵循合法程序,若公司章程有规定应按章程执行,一般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本案中小朱未经过股东会同意借款存在程序瑕疵。
2、借款金额应合理,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小朱借款金额较大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权利
3、借款用途要合法合规,若用于违法目的,公司及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责任,需对小朱借款用途进行审查。
4、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事项,小朱未签订合同不符合要求,若长期不还借款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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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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