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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一方不到庭如何处理

时间:2025.08.09 标签: 涉外专长 涉外婚姻 阅读:1200人
律师解析:
1.涉外婚姻离婚案中,原告不到庭的处理:
按规定,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若有正当理由,需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2.涉外婚姻离婚案中,被告不到庭分两种情况:
一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会谨慎处理;
二是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期满视为送达后可缺席判决,涉外案件要确保送达符合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保障判决有效可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一对具有涉外婚姻关系的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后小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小朱因突发疾病未能到庭,小胡则下落不明。小朱是否应按撤诉处理,以及小胡未到庭该如何处理,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对于原告小朱未到庭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可按撤诉处理。但小朱因突发疾病这一正当理由未到庭,若其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应视情况准许。
2、对于被告小胡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需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之后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但在涉外案件中,必须确保送达程序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定,以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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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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