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时候不用拘留犯罪嫌疑人。比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国家特赦免除刑罚;需要告诉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未控告或者撤回控告;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不需要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可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对公众安全带来实质性的威胁,例如他们在封闭式的道路或者私人场所内进行驾驶活动,或者由于突发状况而不得不违反交通法规,并且未产生任何严重的不良后果。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若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比如他们是在受他人胁迫的情况下开车,那么也有可能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存在自残、逃避调查或涉及严重暴力等恶劣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一般情况下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如果嫌疑人存在销毁证据、妨碍证人作证、串供或报复证人的风险,也会增加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此外,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嫌疑人,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也会较低。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刑事拘留的释放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证据不足、调查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等。这些情况不同,法院或警方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释放决定。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86条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下的人员,可以考虑予以释放:首先是在侦查过程中,在发现不应继续拘留时,要尽快地将其释放,并且需要向当事人发放释放证明。换句话说,当公检机关在实施拘留24小时之后,如确认被拘禁者无任何犯罪行为或不应该负起刑事责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将其释放,并发出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