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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哪一方承担

时间:2025.08.0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若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总公司要负责。
2.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无独立财产,经营收益与风险都归总公司。
若分公司资产无法偿债,债权人可找总公司。
3.实际操作中,先以分公司财产偿债,不够的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承担。

案情回顾:

小许担任负责人的分公司与小胡的公司有业务往来,产生了一笔债务。债务到期后,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不足以偿还该笔债务。小胡要求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以自身无足够财产为由拒绝。小胡又找到总公司,总公司却认为分公司有独立经营,应由分公司自行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归属于总公司。
2、当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小胡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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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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