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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由院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其他人员的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审判人员的回避,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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