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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鉴定标准脸部

(一)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二)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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