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
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
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关于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从第57条到第67条用十个条文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职能和作用、与
劳动者和接受派遣的单位的
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他们相联系的一面。但是,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
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
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
劳动法》,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
民法通则》,
劳务合同适用《
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劳务关系需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