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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经济纠纷的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针对盗窃的这种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主要有盗窃的过程当中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盗窃的对象是老弱病残,但入户盗窃不属于加重情节。入户盗窃在法律制度当中可以单独的被定罪,而且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偷到任何东西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了,但对于入户盗窃的认定是很关键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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