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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病假是否重复

上海产假的规定: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5、晚育者(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6、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病假要根据医生的病假单。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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