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正常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其刑期计算是监外执行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这是普遍适用的规则。服刑人员和相关人员要明确这一常规计算方式,避免错误认知。
(二)若发现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监外执行,司法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将该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相关人员若发现此类违法情况,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当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司法机关要积极追捕脱逃罪犯,同时做好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的记录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