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证人证言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审查注重来源合法性,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会被排除。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证人作证,该证言不具证据能力。
(2)证人作证资格也影响证据能力,生理或精神有缺陷、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无法作为证人。
(3)证明力需综合考量,要关注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感知事实的客观环境以及认知水平等。若证人证言有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证明力会降低。
(4)最终,只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证据三性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提醒:在使用证人证言时,要确保收集方式合法,选择有作证资格的证人,同时关注证言证明力,案情不同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