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其纯获益性质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令规定,未满八周岁的青少年以及无法辨识自身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归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在实施各类
民事法律行为时,均须接受法律所赋予的
法定代理人的代为实施。因此,可以明确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全部视为无效。
《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