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公布之后,便可依法取回首辆事故车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经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涉事各方
责任人领取被
暂扣的事故车辆。
然而在车辆暂时扣押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比如
停车费等,将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
全权负责承担;但是倘若交管部门已通知到各责任人前往领取,而责任方
逾期未前去领回的话,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就需由责任人自行负担了。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