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选择解除就业合同,针对
经济补偿的事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须按照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长,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类情况下,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将得到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则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经济补偿款;
至于工作时长超出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将按照一年来确定。
在此过程中,我们所谓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至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所有应发放
工资的平均值。
换句话说,计算经济补偿及
赔偿金时,都应按照
实发工资来计算。
如用人单位无正当且合法的事由任意单方面决定辞退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