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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如何公平分割房产

在恋爱期间购置房产,当恋人关系破裂后,该如何妥善处理有关财产和房产的分割呢?这取决于出资人和房屋登记姓名等多种因素,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若其中一位购买者出全资,而房屋则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对此我们需要先确定当时出资人的真实意愿。
若在没有谈及婚姻事宜之前,填报出资方只是出于对对方的友好,那么其此类赠送行为就可视为对于对方的私人赠礼,从而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倘若出现分手或离婚的情况,出资方无法要求追回金钱或是房产;
反之,如果这种出资是建立在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或者由于缺乏购房指标或贷款资格等被动原因的前提之下,那么在提出分手请求之时,房产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归属,然而购房款应得到合理退还补偿。
2.如果两位购买者均有出资且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那毫无疑问,这部分房产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共同财产
3.最后,如果其中一位购买者出资,但房屋却只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依据相关法规之规定,该套房产理应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的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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