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各个股东应当依其审慎投资所
认缴的
出资额度,为该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严格的限制性
赔偿。在此同时,公司亦应当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偿还
债务的唯一保障。换言之,公司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仅需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赔偿。
然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要根据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司法》要求公司的资本必须一次性发行,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股东们可以选择分期缴纳。因此,在实践中,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和
认缴出资额可能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应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准,而非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总的来说,公司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