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产权上添加女方姓名的行为属于确认并认可双方为夫妻的
共同共有关系。无论该套房产是在婚姻关系缔结前购置,抑或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只要房
产权利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都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若是以个人名义
购房后再加入配偶的姓名,则可视之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赠与行径。在此基础之上,追加姓名的这一举动可以解读为男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女方的一种
赠予表示,而被赋予房产
姓名权的妻子在
离婚诉讼中同样具有法律赋予的权益去维护自身对这套房子所拥有的所有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