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共有财产中,任何一方可对其利益范围内的财产订立变更性
遗嘱发表声明,但仅可对自身权益范围内的财产进行相应调整或处置。
若其中任一方不幸离世,则另一方必须严格遵循亡故配偶之残余遗嘱意愿,不可擅自变更或处理对方部分
股权。
遗嘱制定人有权撤销或改变先前所立定之遗嘱条款。
在遗嘱生效之后,
遗嘱执行人实施直接与遗嘱条款相悖的
民法例行活动时,应当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如已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且条款相互抵触,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最终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