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
贪污犯罪的惩处,具体实施将依据
犯罪行为人所涉及的
贪污金额以及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夺。倘若被告人于法庭审理过程之前已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表示忏悔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主动退赔损失款项以尽可能地避免或降低损害状况的发生,那么法庭可酌情予以减轻、减免
刑罚甚至免予
刑事追究。换言之,若被告人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自身清白无辜或者存在其他减轻
刑责的情节,便有权提出无罪辩护。然而,最终能否实现有效辩护,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估。若证据确凿无误,足以证实被告人确实涉嫌贪污犯罪,那么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恐怕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