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范,在涉及
受贿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
主犯与
从犯的判定标准。换言之,若有
当事人蓄意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从事受贿活动,或在
共同犯罪行为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那么其将被视为主犯。在此情况下,应对其按照整个犯罪集团涉案范围内的所有罪行进行
定罪量刑,亦或是按照其直接参与或策划、指挥的所有
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反之,若在共同受贿行为中仅起到次要或协助性的作用,则该当事人将被认定为从犯。针对从犯,应依法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于
刑事追究。因此,在受贿罪的审判实践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我们根据每个人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