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对
挪用公款罪行的衡量依据是累加计算的数额。也就是说,即便
行为人的每一项挪用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并没有到达法律规定的起始点,而累积起来却超出了法定限额的话,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例如,一次性的
挪用资金仅为五万元,尚未达到起始点,然而在同一年之内,行为人进行了多次挪用,最终累计数额达到了三十万元以上,那么他便有可能因此触犯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