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预售合同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开发商是否已经依法获取了
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以便确保交易具备合法性基础;需确认买卖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都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以保障
合同效力的有效性;需要验证买卖双方对于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愿是否真诚可靠,避免出现
虚假的交易诱使和隐瞒真相的可能;最后,需充分考虑
合同条款公正、合理与否,以
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能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