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法庭可予以
延期开庭审理:
首先是当必须出席庭审的各方
当事人及其相关
诉讼参加者因正当理由未如期出席的情况;
其次是当事人在庭审期间临时向法庭提出关于自行回避问题的申请;再次如果审判员或其助理需对新的
证人进行进一步询问,获取新的
证据,亦或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甚至需要对某些事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此外还包括其他应当考虑予以延期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