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法律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聘请辩护律师作为其法律代表,但这并非强制性规定。
律师费用将由委托方全额支付并不可推卸,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若减去法律援助人员为了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信费以及调查取证费等不可避免的支出,受援方已经将这些视为
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会最终决定由未获得法律援助的
败诉方来承担这些费用。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始终要以
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衡量的尺度。
当债权人采取撤销权行动时,其所必需的相关费用则须由
债务人承担。
关于
律师费,这是需要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共同商定并确定的标准。
在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时,律师事务所将综合考虑影响定价的几个关键要素,如:
(1)耗费的实际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复杂度及难度级别;
(3)委托人的经济实力及其能够承受的价格压力;
(4)风险和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律师或许会承担的义务和业务风险;
以及(5)律师的社会声誉及其业务水准等等。
《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