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品质问题,首当其冲应联系开发商,鉴于
消费者和开发商签订的是有直接关联的合同。开发商身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和经销商,须承担售出商品房品质量的终极责任。如开发商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或者对开发商所给出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消费者皆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起申请,请求组织对房屋进行验证和判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此外,业主还可以选择直截了当地委托具备正式结构安全评估资格的机构,负责对房屋实施鉴定,其鉴定结果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所需
证据。对于若上述方式均未奏效,消费者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个人实际状况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