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和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的既遂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关于非法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想要构成这一
犯罪行为的既遂状态,需要实现销售金额达到某一特定的标准。具体地说,仅当
行为人在产品中混入其他物质,
虚假表述产品的品质特征,采用低档商品替代高档商品或者使用无质量
保证的产品冒充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等手段,其销售金额达到了五万至二十万人民币之间时,方能认定为本罪的既遂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