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权益受侵害时,小股东可以参考以下三种策略来保障自身利益:
首先,小股东享有合法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公司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息或净利润分配,且在此期间,公司持续保持正常盈利状态并满足法定的利润分配条件,那么对于此决议投出反对票的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在合理的价位上买回他们的股票所有权。
其次,小股东也可
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利润分配的周期及时间间隔。
最后,小股东一旦发现有
大股东任意滥用股东权力,无理拒绝进行利润分配,直接造成了对其他中小股东的
经济损失,他们便有权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通常来说,任何因滥用
股东权利而使公司未能按期进行利润分配的行为都会给中小股东带来
财务损失。因此,小股东可依据现行法律框架向法院申请启动
司法程序,强制公司分配相应的利润。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
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