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汽车在发生碰撞损坏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将依据客户所选购的保障项目而制定。假如车辆损坏系因单方面交通事故引发的,且顾客已经配置了
车损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那么保险公司便可根据
定损结果进行相应的
赔偿;若车辆受损乃是由双方交通事故导致的,在此基础上,顾客还选择了交强险、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和诸如玻璃险、划痕险等附加险种,那么保险公司亦将按规定提供合理的理赔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
受让人承继
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
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