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述,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其透支行为超出了相关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且在银行进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当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此定义的含义)。
在此所述情况下,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