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事实婚姻进行法律分析时,我们可以看到它呈现出如下显著特点:1.作为事实婚姻主体的男女双方必须没有合法配偶关系,否则便会被认定为事实
重婚行为;2.至此,存在事实婚姻的
当事人已经具备了缔结与追求长期、稳定的婚姻生活这一明确意图及实现共同生活状态之具体方式;3.在现实中,通过事实婚姻所确立的男女双方通常已对外展示出公开化的夫妻身份形象;4.然而遗憾的是,因人为疏忽或其他原因,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尚未依法履行
结婚所需的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