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剥夺政治权利的实施方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独立适用以及附加适用。
若被告人被裁定为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其服完监禁
刑罚之后,仍需继续履行这项义务;
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作为
附加刑期而言,自
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日或
假释日开始进行计算;
此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在
主刑执行期间内自动生效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