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据仅表示
贷款人和
借款人之间达成了贷款协议,其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贷款人已经按照约定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贷款人仅仅依赖于这类借据向法庭提
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
还贷款资金的话,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失败的风险。但是,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反驳贷款人已经实际交付贷款这一说法,法院便很可能无法执行贷款人的请求。因此,此类借据更多地代表着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确立了贷款
合同关系,以及贷款人实施了将贷款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凭一纸今借到的手续就认为这无疑是贷款人履行了贷款义务的依据,显然是片面和不准确的观点。相反,大额贷款等可能引发法院质疑贷款真实性的问题,此时,法院将会进一步深入调查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实际关系,包括贷款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贷款实力、贷款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贷款的偿付手段等等。在涉及
民间借贷纠纷的
案件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方持有今借借据,而另一方持有今收借据的情况。尽管这两种到了形式上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个字眼,但其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却有着天壤之别。我国相关法律对于
个人贷款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是以贷款人实质上向借款人交付了贷款款项为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