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借贷领域,存在着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所谓“验资费”、“保险费”和“押金”等费用的现象,而这些费用实际上并不应该被支付。
这种行为的目的就是通过篡改
虚假的银行流水信息,故意向外界展示申请人已成功获取合同规定的所有贷款金额,以此来恶意地认定申请人违反了
合同条款,进而强迫其立即归还远远超过实际所需的“虚高借款”。
以上述手段进行
欺诈活动,可能会触犯到诈骗罪、敲诈
勒索罪等相关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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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