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
著作权人拥有对其作品的收益权。
具体条款如下:
著作权人有权允许他人根据其约定或者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其文章第五至第十七项所述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根据相关协议或者法律规定收取对应的报酬。
另外,著作权人亦可选择将文章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描述的权利全权或部分地进行转让,同样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被视为作者,并且在该作品上享有相应的权利,除非有相反的
证据予以证明。
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有权向国家
著作权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作品登记。
对于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则应参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