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拘留的时长是按照天数进行计算的,自被
刑事拘留之日起的次日即为新的一日记算起点;
拘留期为15天,则是从14号开始至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亦即28号为止。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情况,亲属应在拘留期满的第二天,也就是29号前往相关机构领回
当事人。
而
行政拘留,则是由特定行政主体——通常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在短期内剥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
人身自由权并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其执行期间一般为1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
且合并执行的总时长不得超过2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
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
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
证据的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他
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