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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拘留从哪一天开始算起

实施拘留的时长是按照天数进行计算的,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的次日即为新的一日记算起点;
拘留期为15天,则是从14号开始至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亦即28号为止。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情况,亲属应在拘留期满的第二天,也就是29号前往相关机构领回当事人
行政拘留,则是由特定行政主体——通常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在短期内剥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人身自由权并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其执行期间一般为1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
且合并执行的总时长不得超过2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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