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当各方
当事人在
签署合同时,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使用
书面形式进行签约,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或其他非传统形式来达成协议。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
债务转让的
口头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按照法律规定,这一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署,又或是由各方当事人通过亲切友好地商议确定应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口头协议将不被认可为有效。
总的来说,在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有权利自主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任何双方协商同意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
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