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经由民事主体双方协商确定的口头合意被赋予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所谓的口头合同,即是民事主体通过口头言语表达其意愿,并以此来签订相关合同,而无需借助任何文字或书面材料记载其具体的协议条款。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民事主体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有权选用书面、口头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进行约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口头合同引发争议时,对于准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会产生极大的阻碍,因此我们仍然强烈推荐,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书面合同签署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