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照法律
法规优先偿还完所有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
债务之后,我们将按照以下顺序来清偿剩余的破产资产:
首先是1、破产企业
拖欠的
员工工资、医疗福利、
伤残津贴及抚恤费用等;
然后是2、根据法律、行政规章制度必须支付给职工的
赔偿金;
第三步则是处理3、未包括在特定范围内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应缴纳的税收款项;
最后是4、广大
破产债权人的普通破产请求权。
若破产资产仍无法满足以上各条款清偿要求,则需按比例平等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