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定与其客观上的
股权变动并不完全等同。
正如人们所认知的那样,股权转让
合同的效力,强调的是这份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签订并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下,若未有特别约定,那么当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这样的合同之后,便意味着该合同已经具有了
法律效力。
但是,关于股权变动的生效,即受让方何时能够正式获得股东地位以及从哪一刻起可以享有相应权利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有效登记和备案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的。
换言之,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得到合法实施并且其效力得以确定后,实际的股权变动才会发生,即受让方才能真正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倘若股权转让合同失效或者其效力未被认可,那么无可否认地,这样的股权变动也将难以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