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家庭中,
夫妻买房选择将
产权仅登记在单方面名下确实并非不可取,然而出于消除潜在纷争的考虑,我们更加主张将其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宜。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只标注了配偶中的哪一方姓名,均被视为两性共有的资产,与此相关所涉及的任何权益、义务及责任,皆由夫妇二人共同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