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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哪个部门办理

当人民检察院需审查和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时限时,此项工作由其审查逮捕部门负责执行。当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在收到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间的申请之后,应对该申请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审查,并据此提出是否应允该请求的审批意见。在经过检察长慎重考虑并做出最终决定后,该检察院应当将侦查机关申请延期的原因以及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的相关审批意见向拥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核。对于拥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来说,他们应该在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之前决定是否应当批准延长侦查羁押的请求,并将决定结果通过案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传递给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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