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是一种罕见的社会现象,它表现为双方或多方经约定、自愿共同实施自杀的行为。由于所有参与者均未存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因此针对在共同自杀过程中,其中有人未能如愿以偿地死去的情况,通常不能被视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行;然而,若
行为人为他人执行自杀死亡任务后,自己却未能成功自杀身亡的,那么便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审判
量刑方面,应该根据案情具体特点予以适度
减轻处罚。如果有人打着“相约自杀”的幌子,实际却是诱使他人自杀,那就毫无疑问要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