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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和三金退吗?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仅有如下三方面因素可导致男方可以寻求法院给予女方退还彩礼的支持:(一)双方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二)虽然双方已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婚后实际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三)男方此前在婚前支付了高额彩礼,导致其自身的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对于前述两项或第三项情况的判决前提,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已经步入离婚程序的基础之上。除非女方主动表示愿意给予退还,否则男方无权提出任何关于追索彩礼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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